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17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6月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4年9月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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