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九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貳佰壹拾肆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犯販賣猥褻光碟罪,經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0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九十五年二月五日二十時許,經警查獲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號前,販賣猥褻影音光碟,嗣經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四五七號判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尚未執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於九十五年九月初某日,以每片新臺幣四十元或五十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狗」之男子,販入內容有暴露男女裸體、性器官、描述男女性行為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大眾羞恥感之猥褻色情影音光碟片共約五百片後,接續於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號一樓,以每片八十元之價格接續販售上開猥褻光碟片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為警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尚未及售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共二百十四片。
二、本件犯罪之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已多次因販賣猥褻物品犯行遭警查獲並獲判刑期,仍未能悔悟而繼續販賣猥褻光碟,自應予以加重處罰,兼衡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猥褻光碟二百十四片,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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