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05號
上訴人己○○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辛○○、庚○○、丙○○、甲○○、戊○○間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二0五號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一百二十一萬七千四百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一萬九千六百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