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96號上訴人福泉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保險字第9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捌拾參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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