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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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八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即 蘇慧美蘇慧宗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蘇慧美等與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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