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三號聲請人永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政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三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五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鄭雅萍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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