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退還裁判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四號聲請人 陳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六九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六九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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