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號聲明人 林毅薰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三審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毅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七八七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李英勇法官周政達法官黃仁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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