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01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宗賢
         鄭美玲
前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許惠婷
被上訴人即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前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月2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9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該裁定且已於102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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