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許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
被   告 德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雪惠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中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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