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聲請再審聲請法官迴避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125號再抗告人 林佑彥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自由聲請再審而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1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林佑彥因妨害自由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06號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10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依法不得提起再抗告。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朱瑞娟法官黃潔茹法官林婷立法官何俏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