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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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峻威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吟玲 被告 魏于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50元(含本金450,133元、聲請支付命令前即民國112年4月30日起至113年2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1151計算之利息39,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