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聲明人 吳梓玄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3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吳梓玄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梁宏哲法官莊松泉法官劉方慈法官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丹靈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