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47號聲明人 鄭諺 鍠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9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 鄭諺鍠 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具「刑事聲請再議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梁宏哲法官莊松泉法官劉方慈法官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丹靈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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