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31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33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