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95號聲請人 王士維 住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1段181巷4號5樓
送達代收人 李奕葶 住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89號10樓之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6月17日113年度司執字第28118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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