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62號原告 陳陽鈞 訴訟代理人 陳惟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綽號「紅財神」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有死亡者,請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陳報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案件案號及核備函,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綽號「紅財神」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被告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如有死亡者,請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陳報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案件案號及核備函,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 張晉毅藍昱翔 之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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