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83號原告 陳佳琪 被告 范綱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施敦仁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