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星鎮 選任辯護人 張佳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18日113年度訴字第1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星鎮應於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施星鎮(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7月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