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23號附民原告 陳建輝 附民被告 邵信諺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另被告 張皓宇 部分,現經本院通緝中,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張皓宇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經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併予敘明。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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