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48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刑人 徐瑞辰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81號確定判決(原審判決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6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改制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3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首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