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91號、103年度執字第4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煜(下簡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5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附卷可證,且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附表:受刑人林宏煜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7日│102年2月10日│102年3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452號│6071號│14297、15107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102年度簡字│102年度易字││││第2627號│第470號│第22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4日│102年8月20日│102年12月11日│├───┼────┼─────────┼─────────┼─────────┤││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102年度簡字│102年度易字││││第2627號│第470號│第2205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30日│102年9月23日│103年1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第1629號(編號1至│11702號(編號1至10│1204號(編號1至10│││10定刑2年5月;103│定刑2年5月;103年│定刑2年5月;103年│││年度聲字第782號)│度聲字第782號)│度聲字第78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初某日│102年7月2日│102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297、15107號│14297、15107號│1012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第2205號│第2205號│第21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1日│102年12月11日│102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第2205號│第2205號│第2157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2日│103年1月2日│103年1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204號(編號1至10│1204號(編號1至10│2346號(編號1至10│││定刑2年5月;103年│定刑2年5月;103年│定刑2年5月;103年│││度聲字第782號)│度聲字第782號)│度聲字第782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4日│102年3月29日│102年(聲請書誤載│││││為103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129號│10129號│1012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第2157號│第2157號│第21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第2157號│第2157號│第2157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20日│103年1月20日│103年1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346號(編號1至10│2346號(編號1至10│2346號(編號1至10│││定刑2年5月;103年│定刑2年5月;103年│定刑2年5月;103年│││度聲字第782號)│度聲字第782號)│度聲字第782號)│└────────┴─────────┴─────────┴─────────┘┌────────┬─────────┬─────────┬─────────┐│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30日│102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129號│1811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第2157號│第31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3日│103年1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第2157號│第3198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20日│103年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346號(編號1至10│4253號││││定刑2年5月;103年│││││度聲字第7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