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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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楊惠穎 相對人即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芳吟
郭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玖萬伍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