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石明仁 被告 陳則睿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上易字第783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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