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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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原告 羅國榮 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王介文 律師被告 羅敔菁 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被告 朱峻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99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
599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