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旗簡字第8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
97年5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零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壹拾玖萬肆仟零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97年2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貸償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貸償卡約定條款、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
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