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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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ANHTHITHUY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90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ANHTHITHUY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90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尚有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工作許可證各1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902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又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用,業據被告供稱在卷,並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上開證件影本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1頁、第33至34頁、第41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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