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臺││臺│││臺│││││竊│期│53│中│3│中│上6││中│上6││8│││徒││地│偵1│高│4│5│高│4│5│執1││盜│刑││檢│1│分│易1││分│易1││6│││四││署│1│院│1││院│1││3│││月│││││││││││├──┼──┼────┼──┼─────┼─┼───┼────┼─┼───┼────┼───┤││有││臺│0│臺│││臺│││││贓│期││中│3│中│1││中│1││4│││徒│8│地│偵4│地│訴1│5│地│訴1│5│執2││物│刑││檢│9│院│1││院│1││1│││四││署│1││2│││2││6│││月│││││││││││└──┴──┴────┴──┴─────┴─┴───┴────┴─┴───┴────┴───┘受刑人甲○○竊盜部分於4執行完畢,目前執行贓物徒刑部分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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