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1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1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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