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90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謝文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零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陸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捌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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