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具保人因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罪,經依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七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N0000000號保證金收據、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六六號刑事判決正本、被告戶籍謄本、傳票附卷可稽,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發交執行時,聲請人依法定程序傳拘被告無著,另經通知命具保人將被告交案,而被告仍未到案,認被告已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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