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九號
自訴人德保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丁○○被告戊○○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茲因自訴人所享有之本件專利權業經案外人 林宗鑫 依據專利法之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目前尚在審查中,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九)智專三(三)0五一0八字第0八九一一0一六七一八號函在卷可稽,因被告本件犯罪是否成立,應以該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斷,爰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九十四條規定,於其確定前停止本件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李麗萍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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