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犯係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既應諭知不受理,即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辦部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八0五號),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可言,應併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珍如法官黃仁勇法官鄧晴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