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陸萬肆仟捌佰元,折合銀圓貳佰捌拾貳萬壹仟陸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折合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