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一六號
再審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再審原告戊○○兼訴訟代理人丁○○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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