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26號

原告 吳嘉沂

被告 張紹洋 (原名 張遠君

陳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4,092元,及被告張紹洋自民國110年8月14日起、被告陳智豪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均現雖在監執行,仍可由本院提解到庭,或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然其經合法通知,均表明不願於言詞辯論期日出庭,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尚難認有不到場之正當理由;且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其他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年4月前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水哥」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張紹洋擔任集團車手頭及車手負責親自指揮車手提領詐欺款項、陳智豪擔任車手提領詐欺所得之贓款。嗣被告所屬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8年5月21日18時28分許,以解除網路錯誤訂單之方式,向原告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分別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旋即遭詐集團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444,092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等刑事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見桃簡卷4至18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刑事案件卷宗,查核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均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對原告上開主張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分別明定。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被告參與詐欺集團實施上開詐欺之故意不法侵害行為,致原告受有444,092元損害,被告核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故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444,092元,即屬有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0年8月13日送達張紹洋、110年8月16日送達陳智豪,準此,原告請求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張紹洋自110年8月14日起、陳智豪自110年8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潘昱臻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108年5月21日晚間7時32分許

49,985元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08年5月21日晚間7時34分許

49,989元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08年5月21日晚間7時36分許

45,999元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08年5月21日晚間7時39分許

49,986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08年5月21日晚間7時41分許

99,987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08年5月21日晚間9時10分許

49,989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108年5月21日晚間9時12分許

27,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08年5月21日晚間9時15分許

49,989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108年5月21日晚間9時17分許

21,045元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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