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368號
聲請人 張乎田
代理人 張有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盛杰 間給付水電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5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陳佩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368號
聲請人 張乎田
代理人 張有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盛杰 間給付水電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5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