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調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368號

聲請人 張乎田

代理人 張有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盛杰 間給付水電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5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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