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32號異議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異議人 魏高明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異議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裁定請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逾期未補繳,其抗告自不合法。本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核無違誤。異議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對該裁定聲明異議,顯屬無據,應予駁回。至異議人魏高明非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32號裁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對原裁定無抗告權,其異議並不合法,同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珮禎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