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告 徐江永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卡蓮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其民事起訴狀所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2,400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又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二)被告應自民國101年5月3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38,850元,及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本件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20元,俟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後再行補徵5,12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前揭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