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新速爐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經福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4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000元,應繳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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