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URKADARRENLEE選任辯護人許明桐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RURKADARRENLEE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RURKADARRENLEE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雖被告否認犯行,惟經證人 王素珍 、鄭志遠證述明確,且有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且因被告在原租屋處為本件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之犯行,自無法再住於該處,被告在台復無其他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畏罪逃亡之虞,有上開羈押原因,且被告罹患精神疾病,因妄想之症狀導致其為本件犯行,足認被告對居住安全有潛在危險性,衡酌被告之人身自由與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本院認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如許被告交保在外,難期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3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婉芳
法官莊佩頴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