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6號
101年度訴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佳能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
黃佩琦律師被告 賴咸瑛
廖俊淵 陳彩花 莊邦傑 陳濬豪 薛忠庭 吳知易 王曉惠 吳振豪 李強 杜文凱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黃弋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武涵妤 許國鏞 梁家賓 李振嘉 曾祥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甘佳能、賴咸瑛、廖俊淵、陳彩花、莊邦傑、陳濬豪、薛忠庭、吳知易、王曉惠、吳振豪、李強、杜文凱、黃弋珊、武涵妤、許國鏞、梁家賓、李振嘉、曾祥銘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甘佳能、賴咸瑛、廖俊淵、陳彩花、莊邦傑、陳濬豪、薛忠庭、吳知易、王曉惠、吳振豪、李強、杜文凱、黃弋珊、武涵妤、許國鏞、梁家賓、李振嘉、曾祥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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