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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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83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2年3月17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駕裁60-G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十四時三十六分許,在臺中市太原五號橋處,因「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二十公里」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依法逕行舉發,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未於期限到案,原處分機關遂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以中監違字第駕裁60-G00000000號裁決書處罰鍰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上開裁決書係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遲至九十五年九月七日才提出異議,已逾法定期限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未居住戶籍地,或亦未固定時間返家,故上開裁決書係由九十六歲之母親代為收受,因母親年事已高,記憶不佳,而未將上開裁決書交付或告知異議人,直到最近駕照到期前往換照,始知駕照已被註銷。郵差將信交付予不具辨別事理能力之母親,送達顯有瑕疵云云。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次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定有明文。而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亦均有明定。
四、經查: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之上開裁決書係於92年3月21日依照受處分人當時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街○○巷○號為送達,並由居住該址之受處分人母親乙○○收受等情,有上開裁決書之送達證書、受處分人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二)受處分人雖以其母即乙○○年識已高,無辨別事理之能力,本件送達有瑕疵云云置辯,然依卷附之上開裁決書送達證書顯示,在「收件人蓋章」欄內係蓋用「乙○○」之方章,並以手寫方式註記「母」字。衡諸一般郵件送達之處理情形,常係收件人交付印章給郵務人員,再由郵務人員蓋章在送達證書之「收件人蓋章」欄內,如遇有持章者非收件人本人之情形,則加註持章者與收件人本人關係之文字;再參諸受處分人之母親乙○○係二年0月000日出生,於本件裁決書送達日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已屆九十高齡,教育程度又不識字,有乙○○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則本件裁決書應係受處分人之母親乙○○持交自己之印章給郵務人員,再由郵務人員蓋用在送達證書之「收件人蓋章」欄上,並加註「母」字,應堪認定。準此,受處分人之母親乙○○對於郵務人員係前來遞送郵件、需提出自己之印章給郵務人員蓋用、並表明自己是受處分人之母親等節,顯然均需有所瞭解並能依瞭解而提出自己之印章,並為身分之表達,乙○○若真無辨別事理能力,絕無可能妥適處理本件裁決書之收受事宜。受處分人此部分之辯解,與事實不符,要無足取。
(三)綜上,本件裁決書之送達,既由在受處分人戶籍地居住並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乙○○收受,核與前揭送達規定即無不合,所為送達並無瑕疵可指。至於受處分人之母親乙○○於收受後,是否因為年事已高,記憶力不佳,而忘了轉交或轉告受處分人本件裁決書之事,並不影響本件裁決書已生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之效力;另受處分人縱使未經常居住在戶籍地址,但既未另向監理機關呈報其他通信地址,原處分機關依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而為送達,亦核無違誤。
(四)從而,本件裁決書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即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受處分人卻遲至九十五年九月七日始具狀提出於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本件聲明異議狀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分文章 戳可佐 ,顯已逾法定期限。揆諸首揭法條之說明,本件受處分人逾期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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