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0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二、具保人甲○○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今於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無訛,爰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