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福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福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福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2與編號3所示之各罪,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53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及有期徒刑6月,均確定在案,此有該裁判書與前揭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憑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附表:
受刑人江福立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6月(7次)│有期徒刑4月(2次)│││(2次)│││├──────┼─────────┼────────────┼────────────┤│犯罪日期│1.107年11月3日│1.107年9月21日│1.107年9月23日│││2.107年12月2日│2.107年10月2日(2次)│2.107年12月4日││││3.107年11月2日│││││4.107年11月23日│││││5.107年12月7日│││││6.108年1月4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261、10980號│2261、10980號│2261、1098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訴字第953號│108年訴字第953號│108年訴字第9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25日│108年7月25日│108年7月2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訴字第953號│108年訴字第953號│108年訴字第953號││決├────┼─────────┼────────────┼────────────┤││判決確定│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科罰金,或│││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924號│臺中地院108年度執字第││備註│(應執行有期徒4年10月)│119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