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78號原告 彭煥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業不動產仲介社即東森房屋清大加盟店間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