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捌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9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秀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