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82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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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82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7月26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6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立村
 書記官 陳淑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
月十六日起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原告之訴駁回。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淑貞
法官 王立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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