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自民國94年3
月19日起至民國94年4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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