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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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柒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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