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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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柒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